发布时间:2020-11-02
深盐府办函〔2020〕7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盐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盐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
为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快实现“幼有善育”,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2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到2020年底,建成1家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完成1家幼儿园托幼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到2022年上半年,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至少1家幼儿园(幼儿中心)开设托班。到2025年上半年,每个社区均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机构。辖区托幼服务一体化的幼儿园(幼儿中心)达4家以上,每千人口托位数达4个,婴幼儿家庭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95%,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5%。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做好妇幼健康服务。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宣传教育、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配合搭建和完善婴幼儿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婴幼儿健康信息,实现婴幼儿健康的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2.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按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有关规范要求,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设,创建区、街道级示范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中心(站),组建区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专业团队,利用社区家庭发展服务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儿之家、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每个社区全年开展不少于6次科学育儿活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区计划生育协会;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3.落实生育权益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生育保险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探索试行育儿假、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市医保局盐田分局)
4.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加快推进辖区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在工作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卫生健康局,区计划生育协会)
(二)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给力度。
5.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但无相关服务设施的,应当逐年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到2025年底前完成。在推进老旧住宅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加强托育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
6.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应渠道。鼓励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非盈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区妇联,区卫生健康局)
(三)加快培育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
7.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全面落实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保险机构承保托育服务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盐田区税务局,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
8.鼓励幼儿园(幼儿中心)开设托班。开展托幼服务一体化研究,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幼儿中心)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增加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于设置适当比例的2岁至3岁幼儿托班。(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
9.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发挥国企引领作用,开展国企办托育机构的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委组织部,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
(四)规范托育机构管理。
10.落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各类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9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
11.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订制获取。托育机构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
12.规范托育服务行业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属地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定期对托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托育机构场地设施、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等方面管理。探索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盐田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
13.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区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鼓励托育机构与社康机构合作,建立卫生保健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
14.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与各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食物中毒等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盐田公安分局,盐田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由分管卫生健康的区领导牵头,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国资局、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盐田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盐田区消防救援大队、盐田区税务局、区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人力资源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实施“南粤家政”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支持引导有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热爱幼儿、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财政投入。财政部门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补贴经费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经费纳入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先进典型和行业标兵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区总工会负责鼓励和帮助各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职工科学照护知识培训推广工作。
区妇联负责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区教育局负责对在托育机构中从事照护工作的幼儿教师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负责承担托幼一体化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对困难家庭中的婴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济,指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各责任单位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人力资源局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取得施工许可的托育机构建筑(装修)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工作,督促指导街道对实施小散工程的托育机构安全纳管,按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配建棚改小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扶持措施,实施对各类托育机构的备案审查、业务指导,负责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规划建设旧改小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
各街道、中英街管理局负责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协调组织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盐田公安分局负责对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负责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
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负责区域内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托育机构食品安全行业指导,监管托育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托育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盐田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盐田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职责对托育机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相应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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